湖北劳务派遣浅析劳务派遣中的不足
我国劳务派遣与国外相比,差距还是有的,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不足点。那么这些不足是哪些?针对这些不足,我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。
*一点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关系不明确。我们发现各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绝大部分是原单位协解人员,有的甚至是协解前原单位原岗位工作人员,他们有问题不会找劳务派遣公司,只会找用工单位。
第二点是同工不同酬。一是劳务派遣人员与在职职工薪酬对比:没有奖金,工资待遇相对较低。二是劳务派遣人员与在职职工保险缴费基数对比:劳务派遣人员按当年保底缴费基数扣缴,比在职职工低,影响今后的退休待遇。三是在同样的环卫工作岗位上工作,有的是全日制工资待遇,有的是非全日制工资待遇,容易引发矛盾。四是生产需求性用工与困难家庭安置性用工薪酬待遇应有所不同。
第三点是劳务派遣人员的投保方式不统一。现在的劳务派遣人员缴费方式分为两种:一种是扣两项险,即扣工伤险和失业险,另一种是扣五项险,即扣养老、医疗、生育、工伤和失业五项险。扣两项险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,但却是解决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一种方法。扣五项险虽然没有法律风险,但缴费负担太大,扣五险后每月实际收入减少很多。为了规避法律风险,应该严格执行五项保险缴纳的规定,但为了防止维稳方面的风险,帮助弱势群体,只有暂时执行两项险缴费。这是暂时性、过渡性的两种保险缴费方式。
第四点是企业子女就业难。一方面,企业子女没有掌握一门技能,大学毕业之时就是失业之即。家长又怕儿女在外吃苦,千方百计将子女招回到身边即无法有合适的就业岗位。另一方面,随着企业的发展,特别是近几年一线单位等对外拓展业务的单位用工需求大增,但他们解决用工矛盾的主要途径靠当地劳务公司派遣社会劳务人员。一些企业为解决本单位失业子女的安置问题,将其子女安排到生产一线,签订劳务派遣协议,解除了本单位的子女就业压力,但其它企业没有生产岗位需求的单位,只能以困难家庭安置在非全日制岗位上。这就引发各企业间失业子女待遇、用工形式不平衡、不统一的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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